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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结合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南京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地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全国重要科教中心,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下简称市级学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以及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第四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促进学科间的联系渗透,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捍卫科学尊严。 
        第九条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地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人才。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四条 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区县级学会是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市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执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和《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发展个人会员。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可设团体(单位)会员。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本《细则》和各自实际,制定其发展个人会员的具体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执行所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所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交办的工作;按时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优先参加所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对所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批评权;优先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文章;可以要求所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所在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向有关方面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经市级学会、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在届期内履行建议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细则》;
        四、选举产生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以及市级学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的接纳或退出。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是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在副主席中设常务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经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可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部门负责人、科学家作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任期与本届委员会同。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加入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技或科普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其决议,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的指导。
        市级学会退出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九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执行其决议,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区县级学会、街(镇)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社区(村)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组成。
        区县级学会接受区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街(镇)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区(村)科学技术(普及)协会。
        第四十一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七章 企事业科协

        第四十二条 企事业科协是指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企事业科协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三条 企事业科协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细则》;
        二、有相当数量的会员;
        三、经常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建议和诉求;
        四、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四十四条 开发区、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成立科学技术协会,须向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主要任务,执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决议,承担其委托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企事业科协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细则》,通知其限期整顿。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取消其资格。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有挂靠单位的,参照挂靠单位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兴办的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南京市科协。其英文全称是NANJ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NAST。
        第五十五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会章佩戴。
        第五十六条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市级学会和区县级学会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本《细则》制定章程。
        第五十八条 区县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本《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细则》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原《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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